商品价格比双十一还低,算欺诈吗潇湘

随着网购越来越普遍,其引发的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澥浦法庭就审理了一起与价格有关的案件。

年11月2日,宁波的小金在一网购平台某锅具店购买了一件锅具,享受“双十一”优惠后标价为42.48元。11月20日,小金发现该锅具价格下调为39元,在退货被拒后,小金向消保委投诉,该锅具店答应补退差价。但小金认为,该锅具店在“双十一”活动的促销价应为全年最低价,而该店罔顾“双十一”保价政策在保价期内降价,构成价格欺诈,于是将该锅具店诉至镇海区法院,要求对方以实付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

锅具店则辩称,自己从未宣传承诺过“双十一”促销活动价格为全年最低价,也从未拒绝过向原告退补价差。原告小金在11月20日要求退货的行为超过了七天退货期限。在保价期内,保价规则允许被告对商品进行降价,只是需要对原告补退差价。该锅具店表示,愿意按照纠纷发生后曾经承诺的以原告实付价款的50%即21.24元补偿给原告。

镇海区法院澥浦法庭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但本案中,双方在网购平台上发生交易行为时,已共同接受了该平台年“双十一”保价规则,应受该规则约束,并适用该规则解决争议。根据保价规则,商家在保价期内可以进行降价,而消费者享有申请差价补退的权利。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过案涉商品在年11月2日的销售价格为全年最低价的宣传或承诺。因此,被告并无价格欺诈的行为,无需向原告增加惩罚性赔偿。

最后,法庭判决被告锅具店补退差价,驳回原告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虽说顾客是“上帝”,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过分解读规则给商家强加义务。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益,妥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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