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丨ldquo巴赫厨具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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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裁判要旨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

()浙01民初号

二审案号

()浙民终号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王亦非

审判员李臻

审判员郭剑霞

法官助理杨天齐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3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2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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